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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户口未迁出能否参加村里的分红
日期:2010-06-11 点击:

案例:
    萧某于2003年5月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一直在原村民小组。2003年底,村民小组进行分配土地租赁收入时,萧某所在的村组干部和部分村民认为萧某的户口应迁入邻村的丈夫家中,说萧某出嫁到外村的人了,不同意萧某参与分红。请问,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能否享受本村的同等待遇?
分析:
    萧某的情况实际是村约民规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于一些地方个别人法律意识不高,认为出嫁女已不属本地,在进行有关的利益分配时,往往将户口尚未迁出的出嫁女拒之门外,这种认识和做法是错误的,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公民婚后是否迁移户口,本人是具有选择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组织的影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该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按照法律规定,萧某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组织即萧某所在的村民小组,应当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同等的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