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重点工作/妇女维权

妻子擅自流产 丈夫追讨生育权
日期:2010-03-17 点击:

案例:
   2007年10月,南江县上两镇农村青年王大君与张小倩结婚,小两口婚后关系较好。但随后王大君进南江县城当上了工人,回家次数越来越少。2008年7月,张小倩怀上小孩后,丈夫回家次数就更少了,两人关系开始紧张。几次吵嘴后,张小倩一怒之下搬回娘家居住。原本应该引起重视的丈夫却仍然我行我素,未回娘家去接妻子。张小倩感到心灰意冷,于2008年2月在娘家人陪护下到镇卫生院做了人工流产。
    消息传出后,王大君以妻子侵犯生育权为由,找到南江县司法局上两司法所希望帮助调解。王在诉讼书中称:生育权是夫妻二人共同享有,妻子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作出流产行为,侵犯了身为丈夫的生育权利,要求妻子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妻子张小倩却认为,孩子在我身上孕育,生与不生应当由自己做主,丈夫无权干涉,坚决不同意丈夫的要求。
分析:   
    司法人员认为,王大君与张小倩是合法夫妻关系,婚后一度感情较好,张小倩所怀胎儿系双方感情的结晶,也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虽然二人后来感情不合,但不能作为张小倩擅自处理胎儿的合法理由,张小倩的行为侵犯了王大君的生育权。但鉴于王大君在张小倩怀孕期间的过错程度及张小倩的经济状况,在司法所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小倩赔偿了王大君精神损失费1000元。